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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400元的外地人,仅判单处罚金。

2010-06-30 17:16:36 来源:管亚迪


盗窃2400元的外地人,仅判单处罚金。

马某是山东在天津打工的女子,年仅22岁。由于生活拮据,加之需要抚养不到1岁的孩子,所以利用在电池厂上班的便利,窃取单位生产的手机电池。经侦查机会委托评估机构鉴定,窃取电池价值2400元。

律师接受代理时,本案已经处在公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此阶段共会见马某一次。作了详细的会见笔录,从马某的生活实际现状,到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实际工作状态一一作了了解。

通过询问得知,马某父母年纪都很大,初中辍学在家待业,后来天津打工,结识同乡,结婚生子,在被逮捕时,孩子仅5个月大。但马某始终没有向侦查机关交待自己有孩子的事实。一次同乡聚会,一位同乡问起马某最近在干什么,马某遂回答在一家生产手机电池的流水线上做操作工。同乡随口说了一句,这种电池很值钱的,回来搞几块自己来卖。马某在此之后,只有一有机会,就会窃取电池几块到后来的次二十几块,终于被同事发现,由厂方报警,最终发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在马某家中查出所窃取的共100块电池,全部完好的放在一起,并且马某也并未与联系卖家或是与那位同乡联系卖掉电池,即马某本人由于年轻,文化知识和法律意思淡薄,自己都没认真想过究竟窃取来的电池要怎样处理。所以警方在家中所查到的100块电池是马某的全部窃取脏物,案发后已经全部返还工厂,可以讲,给工厂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律师在会见时才第一次了解到马某有一个不到1岁的孩子,律师在与公诉人沟通案情时,将此情况告之公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博取了公诉人对马某的同情分。

案子很快进入公诉阶段,法院受理此案后,律师共会见马某两次,特别是在开庭前的一天,律师特意去会见马某,告之开庭程序,再次全面了解案情,安抚当事人开庭前的紧张情绪,教给她说一些认识错误,决定悔过自新的话。

开庭时,当事人与律师配合极为出色,最终的陈述也是感染了在场的公诉人和法官,由于本案被告认罪态度好,而且脏物全部退还工厂,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律师强调的被告实际生活现状。故最终法院给予了较轻的处罚,仅单处罚金。

律师要善于利用现状中对被告有利的事实,而且掌握当事人的心理,争取让当事人与律师的办案达到圆满的配合,本案中当事人有孩子的事实是一个对当事人争取较轻处罚的最大亮点,同时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也是法官最终给予较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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